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6)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6)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五、对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制度衔接的建议

  细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完善制度建设

  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的衔接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将这一制度进行细化。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清算和公司破产的衔接制度上采取的是分别立法的态度,这使得法律在规范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上并不完善。

  首先,公司法中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对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时间限制仍缺乏,导致清算组拖延申请破产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对此,我国司法解释应当对此规范细化。

  其次,《公司法解释二》赋予了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这一规范对解决资不抵债公司的清算、破产问题有积极的意义,它有益于高效、便捷的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同时赋予非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

  最后,对于清算组清算期内,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工作和破产如何交接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在清算组移交清算工作的时间上应当进行细化,以免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在交接上出现争议。

  灵活运用司法裁量权,实现顺利衔接

  从司法的角度上讲,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其实质是赋予了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司法中的衔接。

  在法理上,公司法和破产法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私法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私法自治原则包括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两个方面。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上,司法审判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公司与债权人私法自治的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按照法律原则给与恰当的安排。例如,在非法院组织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能否与债权人调解的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解决给与司法上的确认。这样处理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自治权,有利于促进破产案件的有效解决,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依法积极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