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劳动关系单方随时解除权。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以此条款为依据,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此,长昊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必须理性对待此问题,合法行驶法律赋予的权益,客观分析《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权之立法本意、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及法律精神,及正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综合问题,切勿曲解立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益,最终自吃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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