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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是否合理合法引发的劳动争议(4)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要点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劳动关系单方随时解除权。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以此条款为依据,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此,长昊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必须理性对待此问题,合法行驶法律赋予的权益,客观分析《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权之立法本意、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及法律精神,及正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综合问题,切勿曲解立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益,最终自吃其果。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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