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是否合理合法引发的劳动争议(2)

劳资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是否合理合法引发的劳动争议(2)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审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告知原告,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但该《员工手册》第9.4.3条中的第6项仅规定“虚报、冒领财物,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并未就盗窃数额、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做出区分,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重的处罚,仅凭行为性质而不考虑其他因素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公平的。本案中,虽然在原告工具箱查出电缆线,但是该物品以及被保安发现的多半卷卫生纸并未脱离被告的控制,原告携带出厂的仅有两卷卫生纸(非整卷)及一节约两米长的电缆线,无论从物品价值、情节、过错程度还是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上看,均无法得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结论。结合《员工手册》第9.4.2条中第2项规定的内容,该项亦未区分物品价值、情节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两项规定均仅依据行为性质即给予“书面警告”和“立即解除合同”两种程度不同的处罚。在执行中难免出现处罚与行为不能相当的情况,因此《员工手册》第9.4.3条中的第6项的可操作性不强,被告依据此项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妥。

  据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阿尔斯通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8月30日对原告做出的辞退决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阿尔斯通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其理由为,《员工手册》对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具有明确规定,且已由被上诉人知悉并签收,该《员工手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且被上诉人应明知其行为已经触犯该手册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后果,因此,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张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均应遵守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员工手册》第9.4.2条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不良行为中第2项为“侵占公有财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第9.4.3条规定的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不良行为中第6项为“虚报、冒领财物,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而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第9.4.3条中的第6款之规定”,解除类别是“合同期内严重违纪辞退”。然而,从被上诉人所写自述材料来看,被上诉人携带出厂的仅有两卷卫生纸及一节约两米长的电缆线,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无论从物品价值、情节、过错程度还是给上诉人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上看,均无法得出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结论,并无不当。综合被上诉人行为的过错程度,被上诉人的行为更符合《员工手册》第9.4.2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上诉人应按照《员工手册》第9.4.2条第2项规定给予被上诉人书面警告处分,而不应依照第9.4.3条第6项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