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抽逃出资事实
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尤某某与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合伙开办公司,由章某某负责办理注册事宜,注册资金由章某某先向他人借款,等公司成立后再抽出归还。后章某某委托罗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公司注册事宜并提供尤某某及章某某(系章某某妻子)的身份证,要求注册成立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以尤某某、章某某为股东,后罗某某找到娄某(另案处理)谈好借款300万元用于他人注册公司。2010年3月17日,章某某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向娄某借得300万元,按照尤某某出资90万元、章某某出资210万元分别缴入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验资帐户内完成验资。当天,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登记成立。2010年3月19日,章某某等人将300万元注册资金从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验资账户转到该公司基本帐户,之后再转到其个人帐户,最后分多笔全部转到娄某个人账户。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1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尤某某担任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出纳职务;自2010年3月1日起,被告人尤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会计,并兼任出纳的部分职务,负责登记银行日记账、承兑汇票登记帐、现金日记账等事务。
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尤某某与章某某在商量合伙成立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时约定,由被告人尤某某从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挪出资金,用于经营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之后,章某某多次以杭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不够等为由,要求被告人尤某某挪出资金借章某某使用,被告人尤某某具体挪用资金情况如下:
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开具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票的形式将21万元转到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账户内。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尤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将9.3万元转到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尤某某陆续将上述30.3万元以开具现金支票的形式从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取走,均交给章某某使用。
2010年年初到2010年7月,被告人尤某某陆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开具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的形式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47.8万元,均交给章某某使用。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尤某某为应付公司盘点账目便以开具转账支票的形式从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47.8万元转到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以填补该公司的账目亏空。
2010年3月到2010年9月,被告人尤某某陆续从公司挪用12张价值150万元的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其中1张价值10万的承兑汇票由尤某某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尤某某将其中的78.1万元归还给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填补该公司的账目亏空,剩余部分交给章某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归还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万元。
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挪用资金事实和尚未掌握的抽逃出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娄某、章某某、魏某某、章某丙、朱某某、孟某某、孙某某、陆某某的证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份、2011年1-4月份账面应收款清单,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浙江某某控股集团应收票据,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杭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浙江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银行明细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某某银行进账单,某某银行转账支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记账单,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明细,自首书,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尤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