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诉人深圳市泓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泓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0,被上诉人燕某某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时间:2013-04-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泓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泓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0,被上诉人燕某某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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