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合同法务 > 成功案例 > 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卫东联营合同纠纷案(3)

合同法务

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卫东联营合同纠纷案(3)

时间:2013-05-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中方公司与陈卫东虽然签署的几份协议约定了陈卫东既要投入资金,也要参与管理和承担风险,看似是联营协议,但结合其他条款综合分析,陈卫东投入的500万元无论项目盈亏都必须收回本息,因而符合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关系的特征,故法院就该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

  关于张卫东请求支付200万元利息的问题,因该纠纷被认定, 为借贷关系,故约定利息的处理就要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经过计算,法院对于超出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与约定利息可否合并计算

  实践中,合同双方往往约定,负有给付金钱的一方若违约,不仅要支付约定的利息,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此种情形下,非违约方可否向违约方同时主张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知晓利息及违约金的性质。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违约付款需要支付对方一定的利息实质同违约金一样,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两者的功能与目的一样,因而不能并用,实务中,可作如下处理: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约定的利息,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认定;反之,并且约定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可按约定的利息计算违约金数额。总之,二者不能重复计算。本案中,张卫东主张支付357万元的违约金计10.71万元,因其中200万为约定的利息,并且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而被重新认定,该利息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的本质一致,故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计算违约金。只能就其中工资费用157万元主张违约金。

  三、本诉撤回后,反诉应如何处理

  本案还涉及在案件的本诉撤回后,反诉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中,中方公司向张卫东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条款无效是本诉,在本诉诉讼过程中,张卫东则向中方公司起诉要求中方公司根据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便是反诉。本诉与反诉实质是两个独立的诉,只是在法律关系或者事实上有某种牵连,本诉的撤回与否并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撤回起诉后,不影响反诉的审理。据此,虽然中方公司撤回了对张卫东的起诉,但张卫东对中方公司的反诉还应继续审理。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法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