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信息】
反诉原告:陈卫东,男
反诉被告:重庆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
【审理概要】
反诉原告陈卫东反诉称:2006年,中方公司与重庆市某中医院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后,因没有资金开发,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陈卫东,经多次协商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了《重庆市某中医院迁建项目联合协议》(下称《联合协议》),约定陈卫东投入资金500万元,占项目股20%,中方公司占80%,双方还对项目的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06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中方公司有意不履行,陈卫东无奈于2007年6月7日签订了《终止合伙关系协议书》(下称《终止协议》),约定由中方公司独占项目,退还陈卫东出资500万元,并于200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0万元和实际费用157万元。因中方公司未按时支付这357万元,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中方公司立即支付陈卫东357万元人民币;2、判令中方公司立即支付陈卫东3%的违约金,计10.71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中方公司负担。
反诉被告中方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联合协议》是名为联合建设开发协议,实为借款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协议。2、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中约定的157万元费用并不成立,实为借款利息,加上200万元的利息,月利率高达5.1%,大大超过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陈卫东的诉讼请求。
陈卫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重庆市某中医院迁建项目联合协议》,双方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拟证明双方建立了合作开发关系。
2、《补充协议》,双方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拟证明双方对合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3、《收据》,2006年6月23日。拟证明陈卫东履行了500万元的投资义务。
4、《重庆市某中医院迁建项目终止合伙关系协议书》,双方及刘尧林于2007年6月7日签订。拟证明终止合伙关系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卫东要承担投资风险。
5、刘尧林的证言。拟证明陈卫东参与了工程管理。
6、周映雪的证言。拟证明陈卫东参与了工程管理。
7、《收款委托书》,2007年6月8日。拟证明中方公司委托中医院付款到陈卫东帐上。
8、《租赁协议》,2006年6月28日。拟证明陈卫东参与了工程管理。
9、《通知》,2006年7月12日。拟证明陈卫东参与了工程管理。
中方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但实为借款关系,证据2真实但未履行,证据3真实无异议,证据4真实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6因证人未出庭不予认可,证据7真实,证据8真实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9无法确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对真实性无争议的1-4号和7-8号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6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9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且中方公司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证据5、6、9不予采信。
中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重庆市某中医院迁建项目联合协议》,双方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拟证明该协议名为联合建设开发协议,实为借款协议,故属无效协议。
2、《重庆市某中医院迁建项目终止合伙关系协议书》,2007年6月7日签订。拟证明该协议中关于借款利息200万元、费用157万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无事实依据,故属无效条款。
陈卫东质证认为,该2份证据真实无异议,但不能达到中方公司的证明目的。法院认为,该2份证据双方均举示,只是证明目的各不相同,故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中方公司作为甲方、陈卫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联合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负责中医院迁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运作与管理。该协议第四条签订依据中明确,本协议的依据是中方公司与中医院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和《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第五条联合方式中,第1款:甲乙双方联合形成整体合为一方,共同完成迁建项目。第2款: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共同作为与中医院合作协议的“乙方”。第3款:乙方投入500万元存入专户共同监控。该500万元在两个月内退还,若超出两个月不能退还,按双方商定的月息3分计算,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利息。第六条权益分配中,第1款:甲方占项目全部股80%,乙方占20%,并按此比例行使权利和义务。第2款:在中医院第一次预付工程款时,首先退还乙方500万元投资款,再支付甲方200万元,在以后甲方利润中扣除该款,若将来总利润达到3000万元,则可在项目部支付。协议签订后,陈卫东投入了500万元,中方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为其出具了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作投资中医院迁建项目资金”。在项目运作中,双方因故没能友好合作,经过协商于2007年6月7日签署了《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1、陈卫东退出迁建项目,不再享有赢利和承担亏损。2、陈卫东出资的500万元,利息200万元和费用157万元由中方公司支付。其中500万元本金在2007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余下的357万元在200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3、该项目作价800万元,减除中方公司费用8.5万元,陈卫东资金利息200万元(14个月的利息)、工资费用157万元后,利润434.5万元。4、协议生效后,中方公司按434.5万元的54.8 %支付陈卫东238万元。5、任何一方违约,按本协议书总作价的10%的金额处罚,超过15日算违约。6、该协议在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后中方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将500万元退还给陈卫东,但《终止协议》约定的357万元未能如期支付,为此形成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