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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口头通知辞退案——记黄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成功维权(2)

时间:2013-05-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6月28日,黄某劳动争议一案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开庭审理,本网指派邱戈龙、黄雪芬律师出庭。庭上,双方就事实部分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出现了全盘否定对方的局面。其中,针对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及加班工资是否结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律师提出提交考勤记录等材料的要求,用人单位以考勤记录已被前人事经理带走无法提交且加班工资已经完全支付为由拒不提交。对于黄某提供的工资条等材料,用人单位亦予以了否认,提出黄某工资结构完全相反的说法,对此,本网指派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台帐或者支付凭证予以作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另一个争论焦点为用人单位辞退黄某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甚至提出黄某系自动离职,无故罢工后第二天即到公司要求结算工资,显然用人单位的说辞不具有合理性。正如用人单位自言员工无故旷工三天的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黄某被口头告知不用上班的第二天即给予结算工资,同时与黄某进行了工作交接;如若正如用人单位所言黄某属于自离,用人单位的做法与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故,本网指派律师当庭提出了用人单位本身说法自相矛盾,也不符合常理。

  6月29日早上,本网指派黄律师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递交就前一天庭审中当庭提出的加班结构制作的相应表格给本案仲裁员,同时再次就本案相关情况与仲裁员进行了沟通。

  【案件办理结果】

  7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支持了黄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当天,本案承办律师将仲裁结果告知了黄某,并就本案仲裁结果及存在问题向黄某进行了讲解,同时解答了黄某是否继续起诉问题,告知了相应风险。

  【办案心得】

  存在不足:对于主张加班工资的时候无法按《劳动合同法》相应规定,具体区分延迟加班工时、休息日加班工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并以此进行计算加班工资,因此请求支付的数额较低。

  其中,采取该方案最重要的原因系本案当事人黄某提供的证据相当有限,且其本人对于加班工时的性质,即具体哪部分是延长时间的加班工时、哪部分是休息日的加班工时、哪部分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时无法分清,且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总加班多少工时,对此,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结合以往关于加班工资诉讼实务,如若劳动者提出存在加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必须就其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针对黄某本人提供的证据最多仅证实存在加班的情况,在经过深入研究讨论后,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建议黄某,加班工资部分以最低标准进行诉请,即按加班需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而针对用人单位仅支付了百分之一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可请求的加班工资是未依法支付的百分之五十的那部分加班工资。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提示】

  1.针对劳动者主张加班工时、加班工资根据已有证据分两种情况来处理,如劳动者持有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加班时间的证据的,针对记录分开统计,于仲裁申请书上仅填写最终金额;如劳动者没有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加班时间的证据,可考虑计算较低的金额。计算较低的加班工资金额有两个目的:一是因为金额较低,不强求一定要提交证据证明,比较符合劳动者没有相关证据的处境;二是因为金额较低,用人单位庭审的时候较倾向于主张已经支付完毕,而不是全盘否认,有利于通过庭审过程确认存在加班事实。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至于加班时间则由用人单位举证,因为考勤记录等证明工作时间的材料一般是保存在用人单位处的。本案中劳动者属于第二种情况,尽管仲裁的时候获得支持的加班工资不多,但用人单位在庭审的时候确认了加班事实,以此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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