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刘某1998年进入一家运输公司工作,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8月,刘某与所在运输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0月份,因与他人斗殴,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宣判后,运输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经他本人同意,运输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自己被判的是缓刑,并不影响工作。运输公司不接受刘某的解释,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事经劳动仲裁委审理,裁决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长昊律师评析】
长昊律师在接到本案当事人运输公司的咨询委托时,针对运输公司最关心的问题自己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金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长昊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用人单位享有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该条并没有区分劳动合同类型,因此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类型,只要满足法定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解释,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三种情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享有选择权。故,运输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不构成违约,更无须支付相应赔偿金。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双方主体在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解除权更为宽松,包括即时解除权和无理由解除权,用人单位享有的解除权包括即时解除权、预告解除权和经济性裁员,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归纳的情形来看,涉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O)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l)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区分不同类型的情形,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如在上述(8)-(10)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又如经济性裁员时,应注意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