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成功案例 > 违规驾车致工伤起诉公司索要双倍赔偿案——记助力某汽车租赁公司合法终止劳动关系

劳资纠纷

违规驾车致工伤起诉公司索要双倍赔偿案——记助力某汽车租赁公司合法终止劳动关系

时间:2013-05-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韦某于2006年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2008年3月,韦某因着装不规范、通宵打麻将后出车发生车祸,后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至2011年3月,某汽车租赁公司依法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发放了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韦某通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获得保险公司及第三侵权人的赔付后,转而起诉某汽车租赁公司,企图获得双倍赔偿。

  【参与经过】

  某汽车租赁公司为本所法律顾问单位,因与劳动者韦某发生劳动纠纷,由本网资深律师黄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其中,当本网黄律师参与案件处理时,据该案件发生已经过去3年时间,关于工伤认定等很多材料早已经形成,对此,本网黄律师经与某汽车租赁公司沟通后,就某汽车租赁公司陈述情况分析认为,现时就工伤认定是否合适问题已经没有讨论意义,此时,最有效的应对方式应是就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基数的合理性进行积极应诉,而关于韦某是否应就其自身存在的违规、过错承担责任问题,鉴于本案时间久远,且公司亦没有保留韦某存在违规相关方面的证据,黄律师认为最终得到支持的几率不大,······黄律师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

  【案件办理】

  韦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中旬,合作办理的律师才拿到相关材料。根据已有证据,合作律师黄律师于12月23日提交了答辩状及劳动仲裁反申请书。2012年1月,韦某提交了新证据,合作律师收到领取证据材料的电话通知,并于1月6日收到韦某补充提交的收据及出车记录单。鉴于相关票据较多,复印整理时间较长,且涉及劳动仲裁反申请,部分问题时间较长需找人确认相关事实经过,合作律师于2月17日提交了用人单位方的证据材料。

  2012年2月21日上午9点30分,韦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劳动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主要围绕停工留薪的工资问题、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问题进行辩论。因韦某妻子态度坚决,不愿让步,双方未能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因尚未向社保机构申请核准工伤待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决,待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结论生效之后再恢复审理。

  合作律师根据开庭情况整理了补充说明材料,以及应仲裁员要求补充了2007年的部分工资证明材料,于2月24将上述材料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因医疗票据需按照社保机构要求打印具体清单,而事故发生于深圳市外,打印费用清单致使准备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的时间较长。3月23日双方共同前往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因韦某多次前往督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3月30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因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韦某于4月18日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时相同,案件于5于25日开庭审理。双方均申请调阅仲裁卷证明工资情况,就韦某提交的出车补助汇总表真实性提出异议。合作律师重申双方是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并非韦某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且交通事故发生过错在于韦某,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由韦某承担。法官就是否调解询问双方,用人单位表示愿意调解,但韦某的妻子尽管同意调解,但提出的条件与诉讼请求无异,当庭未能达成调解,等待法院判决。

  【案件办理结果】

  仲裁支持了用人单位月工资情况的主张,但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反诉请求。

  法院改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0年4月,维持了其他仲裁裁决结果。

  【办案心得】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够规范,工资支付后没有让劳动者签名确认,且涉及出车提成,导致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难以证明。月工资金额是各项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这正是双方为此争论,均不愿退步的原因所在。尽管双方均针对“出车补助记录”证据来证明劳动报酬的情况,但因为是劳动者手写的材料,且司机行业特殊无其他考勤记录辅助,因此双方据此证明的金额却是不同的。此时如有一方能提供辅助证据,则胜券在握。这个案件中,法官认可用人单位提出的金额是因为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自己认可了用人单位举证的金额,在仲裁裁决书上明确记载着。至法院开庭阶段,劳动者否认该金额却无法提出足够让人信服的理由。且劳动者犯了一个错误,他直接在证据上修改而未予明确标注,导致原被告双方在庭审阶段就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官对比仲裁卷证据也发现了证据存在修改的情况。因此如果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要说明情况的时候,最好提供对比文件,即一份原始的,一份有标注的,并标明哪一份是原件,哪一份是针对问题进行了标注,否则容易引起误会,留下不好的印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