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1年8月24日入职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口头约定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但实际工作中,黄某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还需承担一些外派任务。对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没有按照《劳动法》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012年1月,用人单位口头通知黄某不用来上班,让其办理交接离职手续。
【委托经过】
黄某通过委托工伤案件的瞿某了解到本网律师能提供帮助,通过电话沟通后,于2012年5月17日来到特殊受害人网办公地址进行详细咨询。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在查看了黄某的材料,询问了具体情况后,表示用人单位存在多项违规违法行为,黄某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当天签下委托协议,聘请本网劳动纠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案件办理】
5月17日接受委托后,向黄某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的建议。因黄某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购买社保,仅凭印有黄某及用人单位的名片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是不够的,因名片与工卡有一定差距,名片可个人委托印刷公司付费制作,但工卡一般由公司制作发放。而黄某提供的工资条亦没有注明用人单位名称,考虑到上述情况,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再次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同黄某进行沟通,启示黄某,让其补充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通过长达一个小时的沟通,在谈话中,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捕获了一个重要信息,黄某表示用人单位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过工资,针对该重要信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建议黄某前往银行开具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根据黄某提供的信息,计算了用人单位拖欠的加班工资,并制作好仲裁申请书的初稿,待黄某补齐材料时候确认申请书反映的信息是否准确。
5月22日,黄某将补充的社保记录资料及银行开具的代发工资证明交至,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手上,针对黄某提交的新证据,,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及时制作好证据目录,由黄某签字确认。黄某针对仲裁申请书上的加班工资问题,补充说明其离职时候有结算部分加班工资,因此申请书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需要修改。鉴于黄某本人对于加班工时的性质,即具体哪部分是延长时间的加班工时、哪部分是休息日的加班工时、哪部分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时无法分清,且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总加班多少工时,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结合以往关于加班工资诉讼实务,如若劳动者提出存在加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必须就其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综合黄某本人提供的证据最多仅证实存在加班。在经过深入研究讨论后,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建议黄某,加班工资部分以最低标准进行诉请,即按加班需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而针对用人单位仅支付了百分之一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可请求的加班工资是未依法支付的百分之五十的那部分加班工资。针对新情况,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及时修改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交予黄某做最后确认。黄某于当天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名确认。
5月23日,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带齐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于5月30日,宝安区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黄律师前往领取通知书并电话告知黄某案件立案成功,现阶段需准备好代理词等待开庭通知。在此期间,为了加强关于加班工资的证据,劳动纠纷律师团队黄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希望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考勤记录和(包括考勤记录本和指纹打卡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事关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以助于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