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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再来分析对其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张某某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其能对部分犯罪自愿认罪,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适当的。

  五、长昊讲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长昊提示

  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正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出现的犯罪,国家对此给予了坚决的打击,因此,任何试图铤而走险的行为最终都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另外,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应对他人的资历、基本情况等有所了解,否则往往会成为如本案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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