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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诈骗,扰乱市场秩序(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被告人犯罪行为特征:被告人丁某利用其身兼数职的多重身份,签订数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利用合法的身份,通过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关系,行合同诈骗之实,最终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合法身份及形式合法的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后果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商贸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判决书在认定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时,注意划清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把握住被告人滥用对方款项、大肆挥霍等重点来论述其犯罪行为。4、被告人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400余万元的巨款损失,在合同的多方当事人之间造成严重混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造成商贸公司的24.4亩土地被转让之后,职工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危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长昊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纠纷,什么是合同诈骗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审理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要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本案审理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具有多重身份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具有利用合法身份及形式合法的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及其犯罪行为造成土地转让费4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这几个切入点,以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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