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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房屋已经赠与儿子,父亲再卖房构成合同诈骗罪(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把握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即使有一定的欺诈因素,但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合同纠纷主要是在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财物处置情况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几方面考察。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合同能力

  一般而言,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无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完全履约能力三种情况,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认定。首先,签订合同时完全无履约能力,签订之后仍然不具有这种能力,但却依然隐瞒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事后又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不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应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只履行了一部分,一般也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2、行为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应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有欺诈行为,还须结合其他因素具体分析。通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虚构了事实,但是并没有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意愿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行为人如何处置所得财物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一般也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为人未履行合同可分为主客观两种情况。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其根本不愿去履行合同,就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尽了最大努力去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其无法预料的情况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的理解

  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 对于“利用合同”诈骗手段的把握对“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应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订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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