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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3)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第(一)至(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五)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作出了规定。立法者的目的之一可能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保持该法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也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疑难。“其他方法”究竟是哪些方法呢?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被告人陈某某收取被害人房租后,萌生非法占有对方钱款的意图,采用与房东解除合同的积极方式使合同履行的条件归于消灭,后又欺骗对方说要延迟交房而携款逃匿,最后,不听别人的劝告而执意拒不归还钱款直至钱款被挥霍一空。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和欺骗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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