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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陈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合同诈骗中,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诈骗故意产生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是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经济交往,其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不过是骗取对方财物的手段。我认为在诈骗的事实和故意存在的情况下,就足够成立犯罪了,只要行为人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意图占有对方的财产即可。况且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诚实信用必须贯穿于整个过程中,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打击犯罪分子并不在事前防范。因此,我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一开始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想通过签订合同诈骗他人钱财;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内心状态不确定,行为人通过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后,没有机会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作为;第三种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发生了变化,行为人不再想履行合同,只希望无偿占有对方的财产。

  合同诈骗罪中最难判断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自己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却决意利用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是一种明知而又希望的情形。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行为人各种主客观表现来做判断,我认为可以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财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财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退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五、长昊讲堂

  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理论上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列举,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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