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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停发住房补贴,不属于克扣工资,企业无须补足亦无须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05-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熊某某等10人是某五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员工,某五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每月向全体员工发放住房补贴180元,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无关,只要是公司员工就发放该住房补贴。后因经济效益不好,停发了该项补贴,熊某某等10人以某五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五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规定住房补贴是企业福利,并且在每月签收的工资表里也是将住房补贴80元列入福利费的。

  【长昊律师评析】

  福利就是指用人单位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劳动性收入。目前,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服);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而工资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综上,两者存在明确区别,一个属于非劳动性报酬,一个属于劳动性报酬。正是因为福利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无关,属于非劳动性报酬,故福利应与工资区分开来,这对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十分重要。结合本案,因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属于福利待遇,企业拥有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的自主权,停发住房补贴不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员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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