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樊某于2008年2月10日被好记食品加工公司聘用,安排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好记公司没有对这批新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也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此外,好记公司未与樊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2月26日,在樊某刚入职不久,樊某在食品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导致食指和中指被切断,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樊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好记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樊某尚在试用期,发生事故是樊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应由樊某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并将樊某辞退。樊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樊某与好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樊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是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好记公司未依法为樊某购买社保,由好记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
好记公司虽然没有与樊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安排樊某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好记公司有义务为樊某购买社会保险。
工伤待遇的享受不因劳动者是否有过错而不同是其一;其二,好记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好记公司对此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希望借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千万不要陷入误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便是束缚了自己,要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各项待遇和保护条件,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如果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不仅不能使用人单位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因此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