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魏某2010年8月份受聘于某商务咨询公司担任在线咨询员,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定额后,可取得提成奖励,未完成定额,仅能取得基本工资800元、伙食补贴和交通补助500元。魏某向公司提出公司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合理,要求公司按每个月1700元计算,发给自己工作两个月的劳动报酬(深圳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公司予以拒绝,魏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某商务咨询公司向魏某补足差额。
【长昊律师评析】
长昊律师接受魏某的委托后,根据魏某的陈述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为,本案中,魏某在某商务咨询公司工作期间,由于未完成工作定额,只能获得基本工资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是否应当包含伙食、交通补助等福利待遇。如果包括上述补助,该劳动报酬就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综合本案材料,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时将其计算在内,似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但该项补助不是对劳动者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之所以称之为补助,是因为它对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以外的其他合理负担和必要支付的一种补偿,如果将其计算在用人单位支付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内,与最低工资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显然是相违背的,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该项补助应当予以剔除。在这种情况下,某商务咨询公司支付给魏某的劳动报酬就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裁决某商务咨询公司补足差额。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