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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用人单位勿单方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

时间:2013-05-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康某某与某针织衣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康某某工作岗位是仓管,工资1500元/月。后来公司将仓库承包出去,不再设仓管一职,将康某某调到车间做收发员,康某某对做收发员没有异议,但对公司将其工资降为1100元/月多次提出异议,公司认为薪随岗转,康某某的岗位已由仓管调整为车间收发员,公司只能给他这么多工资,康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执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并补发减发的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支持康某某要求补发少发工资的仲裁请求。

  【长昊律师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各地对此有着不同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此已经予以了明确。长昊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即劳动报酬调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某针织衣有限公司认为“薪随岗转”、“异岗异薪”,原本没有错,但实行“薪随岗转”、“异岗异薪”前提必须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否则,就破坏了《劳动合同》的固定性。而某针织衣有限公司却未能很好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真谛,陷入了误区,在此,提醒企业警惕勿单方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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