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刘某在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补发加班费。该公司提供了工资条,上面反映基本工资720元至1020元不等,并且已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不确认其真实性,理由是工资条他并没有签名。该公司又提交了银行盖章的每月工资转帐清单,劳动者确认该清单的真实性,但不确认收到加班费,理由是该清单只反映金额,并未有加班费或其他项目的反映。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发加班费。
【长昊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在工资清单中未列明相应的加班报酬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本案中,该公司提供的工资条和银行转帐清单,虽载明金额,但劳动者均不确认收到加班费,且公司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发放加班费,因此即使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也不得不承担再次支付的后果。
作为用人单位应如何完善工资发放制度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规避不应有的风险呢?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每月将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加班费计算出来具体的数额后,分别在工资表里列明,并让劳动者收取工资时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并保存。这样才能起到证明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作用,不会发生被再次追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