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 要件的司法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 要件的司法认定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之刑事入罪

基本案情
王志祥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广告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软公司)在被告人孙显忠的指使下,经被告人张天平与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西红柿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西红柿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西红柿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其中,洪磊负责制作的“西红柿花园”WINXP SP3 V. 3300、WINXP SP2 V3.3、WINXP SP3 V1.0、WINXP SP2 V3.5、WINXP SP2 V3.4、WINXP SP3 V1. 21、WINXP SP3V1.1、WINXP SP2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被下载71 583次;梁焯勇负责制作的“西红柿花园”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SP3 V1.0美化版累计被下载8 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西红柿花园”GHOST XP SP3 V1.O、GHOST XP SP3 V1.1、CHOSTXP SP3 V1.2版累计被下载1 17 308次。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获取广告推广费共计人民币2924 287. 09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并未触犯法律,被告人孙显忠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被告人
孙显忠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误,被告人孙显忠不具有非法复制、发行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被告人洪磊侵犯他人著作权,建议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处理。被告人张天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天平的辩护人认为:张天平按照公司要求将广告投放在“西红柿花园”网站上,是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为,没有亲自参与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复制发行,主观恶性较小;且张天平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张天平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洪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洪磊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梁焯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梁焯勇的辩护人认为:梁焯勇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广告费收入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所得,其中包括部分合法收入。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