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权属争议的解决
杨国光与上海西郊仪表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职务作品 软件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登记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
结案日期:2003年5月13日
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规则:具体从事软件开发并不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职务软件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归单位所有。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是上海电力学院的教师,自1986年开始研制电能平衡测试仪并获奖。此后,原告在此基础上编制了djyc92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以下简称 92型仪表)驻机程序。1991年10月,被告成立,原告应聘担任被告的技术顾问,许可被告使用该仪表软件。1993年被告提出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原告以自己为著作权人填写了表格,随后交由被告登记。2001年被告在另案中起诉原告,原告方得知被告将软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系争软件的著作权理应属于原告,故诉请确认 djyc92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驻机程序(以下简称j92)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是在受聘于被告期间,利用被告的资金设备进行开发的,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被告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原告知情,故被告依法取得了系争软件的著作权。
争议焦点:
1、软件开发者是否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
2、被告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一定为软件著作权人?
法院裁判:
“djyc92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驻机程序v1。0”的著作权归原告杨国光所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西郊仪表厂负担;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上海西郊仪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