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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4)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十一) 公司员工若发现泄密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有义务及时报告公司综合部,以便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

  公司员工对公司保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即保密义务是无限期的,无论其是否还在公司工作,直到保密信息解密为止。

  第十六条 保密措施

  (一) 公司对保密资料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室管理),保密资料在下属部门的,由下属部门设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二) 公司对应予保密的书面文件盖“绝密”、“机密”或“秘密”印章;对公司储存保密资料的电脑应设置用户密码,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对应保密的样品、模型等应制作保密标示,由保密人员统一保管;

  (三)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储存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及储存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

  (四) 除公司总经理有权知晓全部保密信息外,绝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总经理指定的人知晓,机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知晓,秘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相关工作人员知晓;

  (五) 绝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总经理批准,机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秘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 公司在向员工交付保密材料时,应制作交接单,经手人员共同在交接单上签字;

  (七) 保密资料管理人员对保密资料的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工作内容、归还情况等做完整的记录;

  (八) 定期向员工发放保密资料通知单,由员工签字认可,该认可视为员工已明确知晓该资料为公司的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 解密程序

  对以下信息,公司予以解密:

  (一) 已没有保密价值的信息;

  (二) 在国内外已公开的信息;

  (三)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采取措施已难以弥补的信息;

  (四) 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专职人员对与本部门有关的保密资料的解密提出建议,填写《解密确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核后同意解密的,以书面形式告之提请单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十八条 违规处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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