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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3)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四)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确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交单位,并将认定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八章 对公司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是接触到公司保密信息的员工均需对此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 公司的股东、董事;

  (二) 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三) 高级技术研发人员;

  (四) 一般技术研发人员;

  (五) 技术工人;

  (六) 市场策划人员;

  (七) 财务人员;

  (八) 统计人员;

  (九) 销售人员;

  (十) 秘书和从事保密文件管理的档案人员;

  (十一) 其他接触到公司保密信息的人员。

  第十四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家庭成员;

  (二)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职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演绎、汇编等;

  (三)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进行复印、复制、另行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器或检索系统;

  (四)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含有保密信息的书面文件、磁盘、光盘、样品、视听文件等擅自带出公司。因工作原因需带出公司的,应得到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书面许可。在此情况下,携带保密文件的员工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

  (五) 公司员工在对外谈判、起草、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在合同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保密条款需经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 生产岗位员工不得将原材料带出工作区域以外;

  (七) 公司员工拟发表论文内的,其论文内容须经公司审核,公司经审核后书面同意的,才可公开发表;

  (八) 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参加记者会、招待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会议的,其发言的具体内容须经公司事先审核同意;

  (九) 公司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和资料(包括任何形式的)交还公司,不得存留任何复制品,并且向公司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和资料全部归还,且未留任何复印件及复制品”,否则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十) 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的保密信息自己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业务,也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利用公司的保密信息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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