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关乎公司生存的基础,是体现公司在市场竞争优势的武器,掌握这些商业秘密的员工对公司具有极高的价值,但同时具有故意或过失泄密的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公司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
上述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财务状况、市场策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
上述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产品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产品设计、计算机程序、数据、模型、样品、新产品研发结果、试用结果、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内容、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第四章 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
第四条 上述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机打或手写书面文件、草稿、绘图、图表、模型、样品、磁盘、光盘、录音文件、视频文件等。
第五章 公司商业秘密的主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是商业秘密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
(二) 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三) 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
(四) 审核并确认保密文件的解密;
(五) 检查和监督保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 检查和监督保密文件的管理情况;
(七) 调查和处理泄密事件;
(八) 负责开展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确认某项资料是否属于保密资料;
(二) 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确认保密资料的密级;
(三) 向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请解密;
(四) 落实保密措施的执行;
(五) 保管保密资料;
(六) 配合公司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