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保密管理办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技术研发、使用过程中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任何员工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公司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各部门特别是技术研发、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三章 技术保密管理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应当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公司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或者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知悉核心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七条 在职员工和新调入员工拒不签署保密承诺书或者保密协议的,相关部门应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或者不予聘用。
第八条 凡员工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发现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即构成公司技术秘密,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员报告,并不得泄露上述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 对公司技术秘密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内兼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条 对参与公司重大科研计划项目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科研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公司再签保密承诺书,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