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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盗版”中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3)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比较国外的立法 A作为知识产权水平最高的美国,一向以知识产权文明的播火者居,然而在对外国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上,美国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美国是在联邦版权法颁布 100多年后,才宣布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四个国家的外国作品予以版权保护。《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就已开始生效,但直到102年后的1989年,美国才加入此条约。而美国一旦在传播领域拥有优势后,有反过来竭力推行保护版权的制度以保护其利益。④B目前日本的软件保护水平在“第二台阶”,将软件侵权的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单位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业务上将其用于计算机内,视为侵权)。日本的经济实力比中国强的多,尚在“第二台阶”,那么有些人认为中国软件水平以定位在“第三台阶”,是不符合中国实际和国情的。

3、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若是过度严厉,反而限制了软件业的竞争甚至创新活动。实际上,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新规定,已经导致贫弱国家无法享用到新科技的好处,进一步扩大了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

4 超世界水平保护是为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吗?少数国际软件企业们都说超水平保护是为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其实根本上只是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而已此),那么,事实情况究竟如何,我们就得回到软件业的事实本身!大家都知道软件业三分天下:1、软件专业服务(埃森哲、IBM、普华永道等);2、企业软件解决方案(Oracle、SAP、CA等)和大众市场软件产品(PC软件,微软、Adobe等)。前两块根本没有所谓的“盗版”问题。而只有占到整个软件业不到1/3 的PC软件才有盗版问题。那么我们再深入分析。根据美国《Softletter》2001年统计,全球PC软件前100家公司收入总和为318亿美元,其中微软占69%(218亿美元),第二位的Adobe占3%多。其他98家总和只占不到28%。在国内67%的软件收入份额被国外厂商所占据。PC软件国外厂商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也就是说,产业中真正涉及到盗版问题的市场仅仅占中国软件产业的不到10%。盗版问题根本不是整个软件业的大问题。把一个 10%的问题上升到整个软件业无疑是一种谎言。说保护推动软件产业更是一种产业的无知。想一想,软件业中主要的创新(字处理软件、电子表格、电子邮件、 WWW)有多少是靠知识产权保护出来的?而说超水平保护是为了促进中国软件业,更是一种误导。随着软件业越来越向服务转化,PC软件的主流已经是共享软件和自由软件的模式。因此,随着网络的发展,用不了多久,软件就再也不会有盗版问题了。其实,微软比谁都明白,它的NET计划完成后,就不会有什么盗版问题。现在高举大旗,不过是为了更大地谋取现实利益。更何况,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决不是简单的产业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整体和国家利益的大问题。超水平保护其实真正受益的主要是市场的少数垄断利益集团,而损害的是整个IT业和我们的消费者!

5 超世界水平保护有利于国家创新和发展吗?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就越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当然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影响亦不可低估。因为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还很落后,过高的保护水平,对我们来说,意味着需要支付更多的外汇,更大的经济发展成本,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则是更重的经济生活负担。所以,发展中国家往往宁愿采用一种弱保护政策,以尽快推进技术进步及减少对外依赖。恰恰是这个常识,却在当前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几被遗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知识产权应该从这个基本定位出发,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合理保护知识产权,而盲目赶超少数发达国家保护水平,自然不利于我们的发展,自然有损我们国家的利益。

四、最终司法解释出台

中国领导人提出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论断;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力倡导两个“有利于”原则:“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本来应当定位在 “第一台阶”,但考虑到我国扶持发展软件产业的需要和软件的特殊性,考虑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现状,我国可以定位在“第二台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出台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条款看,只有“商业使用”的最终用户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已经从“第三台阶”拉回到“第二台阶”。这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遵循法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至此,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总体而言趋于合理。

全球化进程谁也回避不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样不可避免,我们既要主动参与、遵守国际游戏规则,立足国情,适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又要认真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正视人们希望有机会用得起人类先进科技成果的现实,在与国际接轨时,尽量利用机制,扬长避短,为我国争得最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我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软件业的发展不是靠空喊反对盗版就能促进的。摒弃对现行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立足国情,从人民利益出发,尽快制定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法律,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牟取暴力的行为;大力扶植民族软件业,,敦促国内软件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业的盈利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产业力量。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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