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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呼吁国际司法合作(6)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一,积极参加双边和多边国际会议,拓宽视野,学习好的做法。2003年1月,公安部成为国际刑警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执法行动组成员。2008年以来,公安部先后19次与到访的美、欧、日等国执法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进行会谈,8次协助、组织相关部门及地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赴国(境)外开展培训与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效。

    第二,合作举办培训班,开展交流考察活动,提高执法人员水平。2004年10月,公安部与英国政府举办了“中英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2006年1月,公安部与欧盟开始了人员交流合作项目。3月,公安部与欧盟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2008年1 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版权局与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美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研讨会”,共同探讨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犯罪趋势特点、执法部门打击策略的制定、侦查措施的适用、电子证据的固定以及中美执法合作等问题,达到了增进双方理解与互信,推动执法交流与合作的预期目的。

    第三,开展实质性的执法合作。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执法局驻北京办公室合作,成功破获了以美国籍犯罪嫌疑人CUTHRIE(顾然地)为首的特大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等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又以海关总署为例,2008年,海关总署积极参与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发起的相关执法活动。中、日、韩三国海关成立了“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签署并实施《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美双方海关也已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协作的备忘录》的要求确定了联络机制,并开展了数据交换、情报交流、案件协查等工作。

    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实质性的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得还不够。目前与国外执法机构开展的一些执法合作,主要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使领馆这两个渠道协查一些犯罪信息,双方或多方实质性的执法合作并不多见。2007年发生的袁宏伟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与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不够畅通。在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大力实行“走出去,请进来”战略,通过参加国际执法研讨会、双边或者多边国际会议等形式,向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水平比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学习他们好的做法。

    第二,积极探索与国外执法机构建立一种长期、全面、便捷、高效的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针对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的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规模化、组织化、国际化特点,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必须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理解、信任、平等”的合作原则。理解,就是合作各方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和处境;信任,就是要充分相信对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和能力;平等,就是要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和主权,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无端指责对方。二是坚持“情报共享、联合行动、全程打击”的深度合作模式。情报共享,就是合作各方提供给对方的信息、情报要及时、准确、完整;联合行动,就是合作各方要按照共同商定的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查取证、缉捕人犯等工作。全程打击,就是要对生产、运输、销售、购买的各个环节及幕后主谋进行打击,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和网络。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强度在国际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刑法保护又往往涉及一国的主权问题,因此,国际范围内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合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并不断引发一些国际争端。今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司法合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分析结论

    侵犯著作权犯罪并不局限于我国境内。当前跨国跨境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不少犯罪分子与国外、境外的犯罪分子联合作案。他们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具有极强的盗版技术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对于这一类犯罪,执法机关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国外、境外的执法单位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收集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提高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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