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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呼吁国际司法合作(5)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三,增强非正式联系渠道的作用,以在国外的调查中迅速收集信息和证据。虽然美国已经和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能够在国际司法调查中获得外国政府的协助并获取有关犯罪的证据,但是,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调查中,时效很关键,例如,证据可能存在于外国的计算机或互联网络之中,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这些证据往往得不到保全。为此,美国试图建立“检察官对检察官”“检察官对警察”或“警察对警察”的非正式联系渠道,使驻外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员能够得到外国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协助,以迅速获得有关证据。

    第四,加强对外国检察官和有关执法官员的培训。报告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全球化犯罪,但是,有许多国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以及执法技能。因此,政府应邀请那些知识产权问题比较突出而其政府又有意打击该类犯罪的国家和地区,参与培训项目、学习执法技巧等,甚至派遣联邦检察官和探员参与这些国家的执法活动,以建立与这些国家的联系。

    第五,与那些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优先谈判司法协助条约,优先谈判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入引渡条约的议题;在与外国谈判时强调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美国政府认为,司法部应当确保与亚洲国家签订有效的司法协助条约,因为那里的假冒盗版商品正在成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协助条约将便于要求外国政府提供证据、询问证人以及在知识产权犯罪中提供其他证据。

    虽然美国已经与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其中一些老条约规定只有在被指控的犯罪属于条约列出的犯罪清单时,美国才能要求引渡,从而导致美国无法引渡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而美国政府在外国羁押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能力对于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美国司法部致力于确保知识产权犯罪被包括在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内。如果某一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对美国至关重要,而其与美国之间又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原有引渡条约中没有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则美国需要寻求谈判新条约。同时,在与亚洲和东欧国家谈判时,应不断提出和强调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并就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对话。

    除了美国以外,作为新兴的准发达国家和地区,韩国与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司法合作。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机关会定期与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会晤,就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进行沟通;定期与中国大陆的执法机关开展合作,进行包括人员培训、共同研讨、互通情报等方面的合作。韩国在2007年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后,就担负起了在贸易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需要在多个层面上与美国加强合作,以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跨国犯罪问题。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不断加强了国际执法合作,拓展了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渠道和空间。以公安机关为例,近些年来主要开展了下列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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