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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密没做好,公司将会面临危险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密没做好,公司将会面临危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对于自己的科研成果,权利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采取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大致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反向工程的难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对权利人的科研成果而言,如果其他行为人不可能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技术,则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较为适宜;而对于易被其他行为人以反向工程获得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则权利人选择以专利保护为宜。

  (2)科技成果价值的期限。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越来越短,因此权利人在决定科技成果的保护方式时,应将其“保质期限”,即能够为权利人创造价值的期限作为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比专利保护期限要短,那么权利人可选择专利保护;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要远比专利保护期长,能为权利人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价值,那么就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为宜。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故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之前,要先考察该成果是否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若仅为一般的技术革新,不具备上述要件,那么很有可能不能被授予专利。而此时,由于该技术革新已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公开程序成为了公知性技术,不再具备秘密性,也就不能再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保护。因此,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前,须对其可能性大小进行评估,如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过低,那么还是转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宜,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4)经济价值的大小。权利人要获得专利保护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权利人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前,应从现实利益角度出发,对于经济价值大、投资回报率高的产品选择以专利方式加以保护;而对于经济价值较小的科技成果则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以免投资大于回报。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要求多、时间短、范围窄,还要求技术信息的公开,但保护力度强,具有排他性;而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少、时间长、范围广,还能将信息据为己有,但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也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他人可通过反向工程、自主研发等各种手段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在考虑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时,应对各因素综合考量,以此达到最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当你的商业秘密被盗取或者软件被拷贝的时候,你会后悔没有找商业秘密律师,等你一审败诉你才后悔莫及没有找对商业秘密律师,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如果法院给你二审的机会,请选择只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维权领域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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