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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人才外流商业秘密流失风险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人才外流商业秘密流失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例

  人才外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同时,因为流出的人才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或核心资源,可能造成商业机密泄露。

  2012年9月,东莞某助剂公司总经理李强就把山东某化工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家上市公司一个年产值数千万元的技术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该案的另一被告,是曾经做过上述企业销售经理的刘刚。

  刘刚原来是东莞某助剂公司的销售经理,掌管该公司的全部销售网络、客户名单及所销售产品的技术资料。随后,刘刚选择跳槽去了山东某化工公司。

  李强认为,在刘刚跳槽后,将公司的一项成型技术带去了山东某化工企业,该企业使用了这一技术生产产品,并当季已经有了1500多万元的效益。

  记者曾针对上述指控联系上刘刚。刘刚对上述指控并不否认,但只是一味以官司涉及公司经营、未经过公司同意为由拒绝予以正面回应。

  近年来,类似上述高端人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纠纷频繁出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此专门给出司法建议。建议指出,人才作为一种资源,是不断在各行各业间流动的。这在给企业带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给企业发展带来另一种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的流失风险。

  该建议提到,虽然提升企业的环境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佳手段,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并不容易做到。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而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在处理上述情况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仍只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该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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