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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得不知道的商业秘密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得不知道的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谁说了算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王小姐,最近可谓叫苦不迭,原本因病在家调休,却被通知速回公司,而等待她的却是一纸赔偿协议。究竟怎么回事呢?

  王小姐所在的公司由于近期经营规模扩大,正在积极准备材料,寻求融资上市。其间,却意外发现王小姐曾擅自将多份公司的财务数据及上市材料发送到其个人邮箱。公司认为王小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写明她发送信息的事实并赔偿公司十万元。迫于无奈,王小姐只得递交了辞职信。

  之后,王小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和辞职申请,并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她要求支付未支付工资的请求,但对于撤销赔偿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公司也向该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要求王小姐履行该赔偿协议。仲裁委认为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裁决王小姐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十万元。

       何为造成“重大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王小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发送的那些材料也是工作范围之内的信息,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更何况自己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现在的结果着实令她委屈。于是,她向劳动法律服务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在中心律师的代理下,王小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赔偿金。

  中心律师表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接触和掌握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在所难免,然而要认定劳动者是否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被企业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不为他人知晓的相关商业信息。此外,还要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单位因该行为造成了损失。鉴于公司对于上述要求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认为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王小姐的行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也无法证明其将信息泄露给他人。综上,不认定王小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在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公司也不能依据该赔偿协议主张赔偿。据此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件,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在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应及时咨询法律专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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