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得标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谁承担责任?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得标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得标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谁承担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姓金,是东北某村的农民。近年来我在政府的帮助下学习了养鸡知识,并开始大量的养鸡,还学会了采用科学技术自己孵化雏鸡。时间一长,我在附近的几个村里,也开始小有名气6许多村民们都喜欢来我家买雏鸡。后来发现卖雏鸡也是一条致富的路,于是我便开始大量孵化雏鸡并向外出售。

  2005年10月10日,邻村养鸡户曾某来我家买了150只刚孵化的良种小鸡。因其是第一11在我家买种鸡,为了使其相信我的技术,我与其约定可以在三个月后再给付价敖。 同年l1月,我国发生了禽流感,特别是我们村附近已有几例禽流感发生,于是政府开始捕杀家禽d曾某买的150只雏鸡也不例外的全部被捕杀。我想雏鸡已经被杀,而且听说政府也给予了补偿,曾某可以支付我的雏鸡的价款,于是我向曾某索要我应得的价款。但是,却遭到曾某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我们当初约定是在三个月后付款,可他才购买一个多月, 雏鸡就全部死了,他不应当给我价敖。但是,我认为鸡的死亡原因与我无关,而是发生不可抗力所致。于是我再三地向他索要,可他就是不给。

  请问:我能用什么理由要回曾某欠我的价款?

  长昊解答:金先生,据您所说的情况,曾某应当支付部分价款,但你应当在你们约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才能向其索要。因曾某遇到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禽流感,而使其损失不少,您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适当减少曾某支付价款,但“禽流感”这一不可抗力的事实不发生金钱债务的免除。

  长昊提醒

  不少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履行日期看得并不重要,以至于经常出现履行时间含糊的条款,从而为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所以,对于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予以重视。

  生活中,对于附期限的合同有一种错误认识:即约定期限以内,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得标的物灭失,就算期限届满,合同也不成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当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当期限届满时,该义务则不能由于其他原因免除。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