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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迟延承诺合同是有效?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迟延承诺合同是有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姓钱,是浙江某棉纺织厂的业务员。2003年6月20日,北京某贸易公司向我厂发函,欲订购一批口罩,并列明各项条件,同时注明,如果我公司同意,于收到信函后7 日内复电告之。由于“非典”时期,口罩供不应求,库存的货物全部销售一空,而该公司这次要的货又很多,我厂因准备不足,怕不能按时交货,所以便没有立即答复。

  直到7月1日,也就是我厂收到信函后第10天,才复电给该公司表示:“同意您方一 切条件,按期交货”。北京某贸易公司接到此电报后,遂发电子邮件给我厂说:“我已收到复电”。然而,到了7月中旬,“非典”得到控制,逐渐地,市场上口罩销路开始不畅。该公司电告我厂不要这批货,而在收到电话之时,我厂已将货物运至北京,但是,北京该贸易公司以我厂的承诺逾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因此给我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请问:我厂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长昊解答:您厂承诺虽然迟延,超过具体约定的时限,因北京某贸易公司同样作出回复,肯定了您厂的承诺,故此合同有效。北京某贸易公司拒收货物的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当收受该批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

  长昊律师提醒:一位富有生意头脑的人应当能够及时、准确预料市场前景,当自己预算失测时,也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不但会失去许多继续交易和扩大交易的机会,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本案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迟延的承诺都导致原要约失效,从而产生新要约的法律后果,而是要看该迟延承诺是否被受要约人接受并作出答复。

  本案在北京某贸易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浙江某棉纺织厂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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