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之前货物意外灭失,是否还要重新交货?如果重新交货,能要求买方再次付款吗?
长昊解答: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根据该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也就是说,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发生意外毁坏或丢失,那么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在买方手中,卖方都应当另行交货,买方如果已经付款,也不用再付第二次款。相反,如果标的物是在交付后发生意外毁坏或者丢失,“那么同样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在买方手中,买方都无权要求卖方另行交货,而且该付的货款必须照付,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例如,如果张三将一台喷雾器卖给李四,结果在交货之前被人偷了。这时候张三就应当另准备一台同型号的喷雾器交货;而不能借此拒绝交货,或者在原有价款之外再向李四要一次钱;但如果是交货后被偷的,那么李四不仅不能再要张三另交货,而且没付的钱应当照付,付了的钱也不能再要回来。
但是,上述以是否交付来决定风险承担的规则是有例外的。 首先,如果当事人双方就该问题另有约定,那么当然遵从约定。其次,法律也有可能对这个问题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根据《合同法》第143、146条规定,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如买方不按时去约定的地点提货、搬家后不告诉卖方送货新地址等),那么从买方违反约定之日(即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是说,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卖方不需要再交货,买方却必须照旧交钱。
(2)在标的物需要远途运输给买方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就不是一瞬间发生的,而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标的物的毁坏丢失,那么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仍然不很清楚。因此,《合同法》第144、145条专门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卖方将其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给方;如果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那么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这也就是说,标的物运输途中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原则上由买方承担。
(3)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拒收或解除,那么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