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无处分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姓王,是北京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几年前,我通过竞标得到了北京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承包权,与小区的开发商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区第一期25栋高级居民楼的物业管理承包给我公司,承包期是10年,承包金按实际住宅区的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也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前两年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都是我公司向该区的居民收取的。
不久前,几个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下成立,于是我公司与该委员会另外签订了《住宅聘用物业管理合同》。而签订该合同后不久,投资公司催促我公司交纳物业承包金,我公司向投资商表明,业主管理委员会已授权我公司管理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所以不用再向该公司交纳承包金。可是该投资公司认为我们签订的合同是10年,现在还未到期,现在我公司的行为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请问: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是否还有效?
长昊解答:王女士,您好!该投资公司只是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您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您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是无效的。
长昊提醒:现在许多业主对自己所享的权利过于漠视,而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却还全然不知,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另外,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当首先搞清楚对方是否有权利处分合同上所规定的权利。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无处分权行为,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这种行为也可以发生效力。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