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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实卖合同中,标的物什么时候归属于买方所有?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实卖合同中,标的物什么时候归属于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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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昊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也就是说,一旦标的物从卖方手中交到买方手中,转归买方控制,那么其法律上的归属也相应地移转给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实际上已经排除了在这类问题上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可能,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可能在交付之外的情况下转移到买方手中。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移转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买卖房屋等财产的时候,如果不办理登记过户的话,房屋是不会归买方所有的。房子的买家要想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尽早办理过户登记。

  (2)根据《物权法》第25~27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合同一经订立,标的动产(就是可以自由移动的财产) 的归属立即转移,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所有权直接归于买方。如果在买卖合同订立之时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那么这种约定是被推定存在的。

  (3)根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不转移。这叫做“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约定一般都是卖方为防止买方货到不付款而订人合同的。这种约定一般是针对资

  金周转快、融资需求大而营业场所固定的“生意人”。买家用得比较多;普通的买卖合同用得较少。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保留约定只有针对动产才有效,针对房屋等不动产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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