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我还需要支付运费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解答:不需要。根据《合同法》第314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5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例如,张三在火车站托运了三个行李箱,结果运送的火车在途中因突发泥石流而出轨,行李箱全部丢失。此时张三虽然没法就行李箱的损失向铁路方面索赔,但却可以向铁路方面要回自己支付的运费。
且何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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