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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工程完工未验收后又托质量缘由索赔,该如何解决?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工程完工未验收后又托质量缘由索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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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没有进行验收就开始使用, 后来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可以吗?

  长昊解答:不可以。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仍然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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