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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及时检验货物无法保障的法律条款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及时检验货物无法保障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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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的货到了以后,必须要及时验货吗?不及时检验有什么法律后果?

  长昊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57、158条的规定,买方在收到标的物之后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完成对标的物质量或数量的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卖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买方。所谓“及时”是指按照货物性质以及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足以保证发现问题,另一方面不至于产生不合理的举证困难或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过分的不确定状态的时间段。例如, 如果买卖的是一台二手拖拉机,那么买方的检验期间可以比较长,一两个月都可以,因为拖拉机是耐用品,而且机械结构比较复杂,质量问题比较隐蔽,不容易一下子就发现。但如果是在路边摊位上购买新鲜水果,那么原则上买方就应当当面检验,因为新鲜水果的质量问题通过眼观鼻闻即可发现,而且水果极容易腐烂,不能指望小贩为了几天前卖出去的几两水果和顾客打官司。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买方检验和通知的“合理”期限是有硬性限制的;首先,在卖方对标的物没有指定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完成检验和通知;在卖方对标的物指定了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在质量保证期之内完成检验和通知。例如,在上述买卖二手拖拉机的例子中,买方通常必须在收到拖拉机之日起2年内完成检验和通知。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时间要求通知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问题, 那么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符合约定,买方丧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权利。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卖方在约定或法定的检验期间届满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在任何时间通知,不受“及时” “合理”、2年、质保期等所有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卖方在检验期间内知道了标的物质量或数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主动地进行补救;如果不进行补救,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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