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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予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三大情形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予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三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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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版权法中的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大到任何创意、过程、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这些在作品中被描述、解释、图示或体现的形式如何。”

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涉及为完成该程序所使用的程序语言、规约和算法。这里的规约是指程序语言在特定程序中有关用法的专门规则。关于程序语言和算法,后文将另行讨论。

欧共体19 91年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关于保护对象的第1条第2款指出:“依本指令进行的保护应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表达。构成计算机程序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基础的创意(idea)和原理(principle),包含构成程序的接口的基础的创意和原理,都不受本指令的版权保护。”

除了上述对象不受软件版权保护之外,另外有一些程序也可能没有资格获得版权。在这里,这些程序之所以不受版权保护,不是因为它们是计算机程序,而是因为它们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缺乏起码的独创性,过于简单、一般,所投入的劳动不足以使其获得版权;(2)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唯一方法,因而该程序可被视为一种不受保护的创意,而不仅仅是该创意的多种表达之一。

至于未完成的程序,可参照法国1957年《文学、艺术产权法》第7条的规定:“不论是否公开发表,只要实现作者的构思,即使没有完成,作品视为被创作。”下面对软件版权不予保护的对象进行具体的讨论。

一、过于简单的程序

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在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第1条第3款中指出了程序的原创标准:“只要计算机程序是原创的(original),即它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物,它就将受到保护。在决定程序就保护而言的合格条件方面,没有其他的标准。”因而,看起来即使很小的程序也将受到版权保护。大多数计算机程序,无论多么小,都是运用技能和判断的结果,因此将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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