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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八年“侵权之战”如何抗战到底(5)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而围绕新发和鑫富之间的争议,2015年1月27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和《知识产权报》共同组织了一场主题为商业秘密的界定及侵权认定的专家研讨会。

  最终与会专家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存在很大问题,“就本案来说,涉案技术本身复杂,商业秘密的界定和非公知领域的判断存在很大困难,而刑事中的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等重大瑕疵。”

  专家论证意见建议,本案应该先通过民事诉讼定性定量,对涉案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再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而据樊崇义透露,关于民刑交叉证据的运用问题,最高法院去年曾召集专家前去讨论,当时还把新发药业和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程序作为一个案例拿出来研究,并在会上产生激烈的争论,“但最终文件提的草稿没有通过,司法解释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一个案件,包括新发这个案件的处理,不应该再按照原来刑事在前的教条了。因为民事判决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定罪量刑,是不是商业秘密,是不是侵权,应该先把民事案搞清楚后,再根据侵权程度的轻重来定罪量刑。”樊崇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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