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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八年“侵权之战”如何抗战到底(4)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具体到该案,刑民的被告并不一致,新发公司在生效刑事判决中不是被告人,没有参加庭审程序,也没有被判决有罪,因此,刑事判决对新发公司的二审民事判决不产生预决效力。”樊崇义解释道。

  但这种先刑事后民事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其判决结果本身就会引发争议。

  “在包括商业秘密案在内的知识产权案审理中,先刑事、后民事判决曾出现过很多错案,前些年很多,最多的是深圳,在山东、河北也出现过。”李顺德告诉记者,有些案件中,刑事审判中判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了,当事人不服,打民事诉讼,最后认定结果却是这商业秘密根本不存在,“之前都关人家好几年了,还要进行国家赔偿。”

  在李顺德看来,造成这种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刑诉法和民诉法中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身有问题。

  “民诉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原则上一审是中院,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经过最高法院的特殊批准,因为有难度;而刑诉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犯罪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做一审。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县级法院)原则上连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都没资格审,但他可以审刑事案件,这就很不合理。”李顺德说,一些基层法院连民事中侵权都不知道怎么判断,怎么去判断构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民事二审判决中,上海高院提到,“本案中,本院不就《技术鉴定报告书》的证明力作具体分析认定,如新发公司认为上述刑事判决文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可根据最高院的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记者从新发药业获悉,新发药业下一步一方面将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及再审申请;另一方面,也将作为案外人的相关方,针对商业秘密的刑事案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诉。

  19件商业秘密案曾上诉至最高法

  近年来,随着商业秘密的利用和保护越来越受关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2000年到2014年底,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判决和裁定共有19件,其中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是7件,认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一共有11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张今梳理发现,“有个案件是最高法院查明,让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的,这个案件之所以被指令再审,是因为有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判决认定的商业秘密是公知技术,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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