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八年“侵权之战”如何抗战到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于被诉侵权,一名新发员工从生产技术原理上提出了质疑。
两次刑事案审理、一次专利权案撤诉、两次民事案审理……浙江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两家药业巨头持续8年的商业秘密战争,于去年底终审时再次认定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商业秘密,新发药业的赔偿额度从3100万元改为900万元。
最近,新发药业表示将针对该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再审请求;有关该案的商业秘密鉴定争议、对“泛刑事化”诉讼的担忧也远没有结束。这起被称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案子还曾经出现在最高法准备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的内部讨论中,最终这种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程序遭到与会专家否决。
■案情回顾
鑫富新发的商业秘密战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0日,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该案也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8年,浙江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姜红海、马吉锋、谢柏龙等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被告人分别为两公司的员工。该案经临安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后,判处姜红海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8年8月25日,最高院指定上海一中院受理鑫富药业诉新发药业专利侵权一案。
2008年12月,新发药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于鑫富药业“生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09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鑫富药业该项发明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
2010年1月,鑫富药业在杭州中院起诉新发药业等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
由于新发药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非原被告当事人所在地的第三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此成为我国首例由第三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
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2014年12月24日,上海高院认定,维持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一审判决,赔偿额度从3100万元改为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