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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软件开发未彻底生成产品,软件著作权维权无效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81次
【导读】
本案系一起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本案中确定系争软件是否已经开发完成是确定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的关键步骤。因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若系争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则无谓系争软件著作权的存在。
【基本案情】
两原告称: 2007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29日,王某先后在原告DR税务公司、原告DR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皆为张某)处任职,从事系争软件“W业务流系统”的开发工作。
王某于2010年10月18日将系争软件的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前30页和后30页源代码)交给两原告,之后王某继续对系争软件进一步完善。2011年12月,王某将以系争软件为基础的网站向张某进行了展示,同时以系争软件系其业余时间独立完成与公司工作无关为由拒绝交付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和文档资料,并声明系争软件为其个人所有。
2012年3月起,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辞职。两原告于2012年5月就系争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两原告。
王某称:1、王某在两原告处的工作任务并非开发系争软件而是计算机技术咨询;2、开发系争软件是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自己家中所进行的个人学习和研究,与王某在两原告处的工作无关;3、王某并未完成系争软件的开发,客观上无法交付完整源代码;4、两原告所获得的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是张某利用不正当手段从王某处取得。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两原告上诉,二审程序启动,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系争软件是否开发完成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关于本案系争软件,在案材料仅有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首先,本案两原告虽然将系争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该登记审查仅要求提交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并未实际运行系争软件,故两原告取得系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其次,在2010年12月以前,双方尚未产生劳动争议,两原告也按约向王某支付工资和软件开发报酬,假如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两原告应当要求王某交付完整的智力成果;现两在收到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后,仍在2011年1月29日承诺支付王某软件开发报酬,据此,也不能证明签订该份协议之时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第三,原告称,王某将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交给原告后继续对系争软件进一步完善,并于2011年12月将以系争软件为基础的网站进行了展示,对此原审原告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关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难以被法院采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因原告无法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故依法应认定系争软件著作权尚未产生。另一方面,因系争软件尚未开发完成,也无从判断其与原告公司业务运营是否有关,无法就认定是否是职务作品的方向认定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本案系一起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本案中确定系争软件是否已经开发完成是确定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的关键步骤。因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若系争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则无谓系争软件著作权的存在。
【基本案情】
两原告称: 2007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29日,王某先后在原告DR税务公司、原告DR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皆为张某)处任职,从事系争软件“W业务流系统”的开发工作。
王某于2010年10月18日将系争软件的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前30页和后30页源代码)交给两原告,之后王某继续对系争软件进一步完善。2011年12月,王某将以系争软件为基础的网站向张某进行了展示,同时以系争软件系其业余时间独立完成与公司工作无关为由拒绝交付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和文档资料,并声明系争软件为其个人所有。
2012年3月起,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辞职。两原告于2012年5月就系争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两原告。
王某称:1、王某在两原告处的工作任务并非开发系争软件而是计算机技术咨询;2、开发系争软件是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自己家中所进行的个人学习和研究,与王某在两原告处的工作无关;3、王某并未完成系争软件的开发,客观上无法交付完整源代码;4、两原告所获得的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是张某利用不正当手段从王某处取得。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两原告上诉,二审程序启动,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系争软件是否开发完成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关于本案系争软件,在案材料仅有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首先,本案两原告虽然将系争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该登记审查仅要求提交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并未实际运行系争软件,故两原告取得系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其次,在2010年12月以前,双方尚未产生劳动争议,两原告也按约向王某支付工资和软件开发报酬,假如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两原告应当要求王某交付完整的智力成果;现两在收到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60页源代码后,仍在2011年1月29日承诺支付王某软件开发报酬,据此,也不能证明签订该份协议之时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
第三,原告称,王某将系争软件设计说明书及部分源代码交给原告后继续对系争软件进一步完善,并于2011年12月将以系争软件为基础的网站进行了展示,对此原审原告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关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难以被法院采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因原告无法证明系争软件已开发完成,故依法应认定系争软件著作权尚未产生。另一方面,因系争软件尚未开发完成,也无从判断其与原告公司业务运营是否有关,无法就认定是否是职务作品的方向认定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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