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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实案分析:商业秘密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在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经济性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构成要件,原告必须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法律对保密措施合理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认定仍是个棘手的问题。本文权利人虽有制定公司保密,但对于非职员的当事人又该如何界定,对于当场提出、口头保密要求是否又能认定为是合理措施?

 
案情简介:

    LX公司系从事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镀膜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钢化玻璃等的生产、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节省制造成本,自2005年4月起先后投入研发经费1400余万元,从事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技术研发,取得了在玻璃熔窑中以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重大技术突破。在研发过程中,为了保守商业秘密,LX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了保密组织、保密范围、保密规则等和内部人员应遵循的保密规则以及外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安装调试设备时应遵循的保密规则。

同年9月,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翟某到LX公司的玻璃窑喷煤装置现场调试设备,这期间,翟某曾经让曾清溪冒充其单位员工进入LX公司车间参观喷煤技术,因此知悉、掌握了LX公司的该项玻璃窑喷煤方法及装置技术等商业秘密,LX公司已要求翟某为此保密。后翟某违反LX公司的保密要求,以其妻所设立的华尔顺公司的名义私自将该技术出售给多家玻璃制造企业,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翟某、华尔顺公司赔偿因侵犯L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L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翟某、华尔顺公司连带赔偿LX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具体分析:本案中,关于商业秘密经济性和实用性的证明

一是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对经营的影响力的直接证据。以固体燃料代替重油的成功研发并应用于产业化生产,实现了玻璃制造的原材料替代,在重油成本与固体燃料成本存在巨大差价的情况下,该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显而易见。

二是原告研发信息所投入的资源规模,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和等间接证据。原告先后投入研发经费1400余万元,从事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技术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为了保守商业秘密,LX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了内部人员应遵循的保密规则以及外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安装调试设备时应遵循的保密规则。原告本身花巨额成本投入研发技术,切在研发过程中高度重视该项技术的保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恰恰证明了原告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的价值性。
三是被告获取该商业信息的积极性的间接证据。被告翟某为获取相关信息,到LX公司的玻璃窑喷煤装置现场调试设备期间,曾经让曾清溪冒充其单位员工进入LX公司车间参观喷煤技术的行为更是证明原告的技术信息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只有这项技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才值得被告用欺骗的手段让先关人员冒充进去获取技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积极要件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存在,往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定知悉人员范围等。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仅达到能判定权利人在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同时在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即可,而非看保护措施的程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依据权利人保密的主观、客观中信息保护载体、保护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性的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解释,采取加锁、标有保密标志、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等等,采取保密措施是应当能够使对交易对方或者第三人知道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那么,在本案中在翟兴华进入车间调试设备前,已经告知其保守商业秘密,翟兴华也口头答应属于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因此,采取保密措施之后,蓝星公司的商业秘密一直被有效地控制在秘密状态,他人不通过不正当手段无法立即获得该秘密。蓝星公司针对涉案技术信息制定了《固体燃料熔制玻璃技术保密规定》表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一直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而且该措施是合理性的。虽然翟兴华不是该公司职员对该项保密规定未知情,但蓝星公司已在当场口头提出保密要求且翟兴华作出承诺。法院认定蓝星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其“合理性”仅须达到能较善意的人们只要尽普通注意义务,就能意识到该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即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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