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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在很多的案件中,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得到确定,此时应该如何去确定损失赔偿额呢?

 
案情简介:

A有限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三GQ英传》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后A有限公司将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原告B公司,授权B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对涉及该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C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公众提供电脑,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单机游戏”文件夹向网吧用户传播包括《三GQ英传》在内的游戏软件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三GQ英传》游戏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C网吧立即停止在其网吧局域网传播使用游戏作品《三GQ英传Ⅵ》的行为;

被告C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被告C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公司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20元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的赔偿数额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第二款即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作出赔偿数额的相关判决。

本案中,原告B公司既没有提交其损失计算数额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传播该作品所获利益的计算依据,而申请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计算其判赔数额。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第一,涉案游戏软件作品在同类游戏中具有较高的热门程度;第二,被控网吧向公众公开提供、传播涉案游戏软件作品持续期间较长,这一行为对原告利用该作品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大;第三,被控网吧不顾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通过网络传播单机游戏的规定,仍然向公众传播涉案单机游戏作品,主观过错明显。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酌情决定被控网吧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000元,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2010年2月26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法律的形式对著作权案件的赔偿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一下的赔偿。”因此,软件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第三,法定赔偿,当软件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对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状态、经济收益以及权利人损失程度等等多因素考虑,在法定赔偿限额内自由裁量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应尽可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赔偿依据,以供法院参考。

本案中,本案中,原告B公司既没有提交其损失计算数额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传播该作品所获利益的计算依据,而申请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计算其判赔数额。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第一,涉案游戏软件作品在同类游戏中具有较高的热门程度;第二,被控网吧向公众公开提供、传播涉案游戏软件作品持续期间较长,这一行为对原告利用该作品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大;第三,被控网吧不顾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通过网络传播单机游戏的规定,仍然向公众传播涉案单机游戏作品,主观过错明显。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酌情决定被控网吧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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