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之涉案软件同一性的反向法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之涉案软件同一性的反向法

时间:2018-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欲证明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广泛应用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对软件同一性的证明,对此实践中常是通过比对双方软件的源代码予以实现,但是除此外还有其他方法。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诉称:被告HR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大量复制、发行、销售与石某计算机软件“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V1.0”相同的软件,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HR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诉讼代理费9200元以及鉴定费用。
      被告HR公司辩称:其公司HR-Z型线切割机床控制器所采用的系统软件系其独立开发完成,与石某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系统应无相同可能,且其公司产品与石某生产的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的硬件及键盘布局也完全不同,请求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HR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石某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
      2、HR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石某经济损失79200元;
      3、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石某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从而无法直接证明双方软件同一性的情况下从相反的方向另辟蹊径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采取的证明手段。
      从本案鉴定结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HX-Z和HR-Z软件存在共同的系统软件缺陷,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开发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同时结合两者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HX-Z和HR-Z型控制器的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HX-Z和HR-Z型控制器的整体外观和布局基本相同等相关事实,在无法通过直接对比两软件源代码是否相同的方式证明二者同一性的情况下, 原告石某通过此种方式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足以使法院相信HX-ZHR-Z软件构成实质相同。同时,HX-Z软件是石某对其S系列软件的改版,且HX-Z软件与S系列软件实质相同,因此,被控侵权的HR-Z软件与石某的S系列软件亦构成实质相同,即可认定HR公司侵犯了石某的S系列软件著作权。
      而由于原告石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只是形成了高度盖然性优势,并未达到能够确切证明双方软件实质相同的程度,故此若被告HR公司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软件的合法来源)予以反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仍不能得到支持。然而本案中,经法院反复释明,HR公司最终仍未提供被控能够侵权的HR-Z软件源程序以供对比。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石某的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