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这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不论哪个公司都离不开网络运营,但并非每个公司都懂网站建设与维护。因此,就有公司委托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公司进行网站建设与维护。那么当委托公司与受托公司共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案情简介:
原告LR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作品名称为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和第七版于2004年12月7日在美国首次发表。作者和版权申请人为LR公司”。
KK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其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压典当业务等。YA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KK公司委托YA公司建设维护自己的网站,并支付相关网站建设维护费用。YA公司对管理网站的服务器具有独立控制权限.
原告授权上海GH有限公司作为其法律事务受托人,代表原告在中国境内就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维权。两被告KK公司和YA公司经营管理的域名为www.kkpawn.com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erv-UFTPServerV6.4版本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YA公司赔偿原告LR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LR负担人民币2,200元,被告上海YA公司负担人民币1,100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一,KK公司和YA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KK公司网站域名所在服务器由YA公司提供,YA公司对涉案服务器具有独立控制权限,且该网站亦由YA公司建设和维护。YA公司承认不能排除KK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可能性。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焦点二,两被告共同侵权情况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使用其作品等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本案中,KK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相比YA公司而言,缺乏计算机软件及网络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控制支配权,因而在YA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KK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涉案网站已经关闭,KK公司也无需停止使用涉案软件。而YA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安装运行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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